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判定借款合同效力的关键程序要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其他营利法人等,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被告成功维权。
杨静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作为一名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4年律师执业经验+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杨静在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对民间借贷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谭X与被告孙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资金方”,这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20XX年X月X日,杨静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理由如下:一是谭X所在的某公司没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资质,其放贷行为扰乱国家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二是谭X出借的资金并非其合法收入,而是来源于“资金方”,属于为谋利的商业经营行为;三是谭X反复向叶X借款多次,属于经营行为且无放贷资质。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资金方”的情况。
杨静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谭X在催款中多次提到“资金方”,且明确表示“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足以证明出借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资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出借资金来源关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若来源于其他营利法人等,合同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采信了杨静律师的主张,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无效。
由于借款合同无效,谭X无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又因还款金额大于出借金额,法院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杨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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