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的总则
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细则。
3、城市房屋折迁评估是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测算,确定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专项行为。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入进行补偿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不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偿费等。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4、本细则未涉及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二、评估原则标准
1、在市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入员,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主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三、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依法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四、 禁止行为
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
2、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是拆迁补偿需要依据的标准,有了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可以保障土地征收和拆迁的有序进行,减少不正当的补偿要求,从而可以减少一系列的拆迁补偿纠纷,因此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评估标准,这样可以同时规范拆迁单位和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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