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骄虎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在其十余年的执业生涯里,赵骄虎律师成绩斐然。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他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最高26万余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险驾驶(酒精含量200多等情形)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200万)、涉黑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涉案百万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还实现了多起案件的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如将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使刑期从13年半减至6年,诈骗案主犯改从犯刑期从13年减至6年半。
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他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他身兼多个职务与称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以养老项目非吸案为例,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2014-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本案辩护对象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同时,他认为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形在量刑时应区分对待,并且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多个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通过精准的情节锚定、有效的量刑争取,助力被告人获得了有利判决,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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