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赵骄虎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律师以及“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
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多年,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
在执业期间,赵骄虎律师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他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最高26万余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险驾驶(酒精含量200多等情形)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200万)、涉黑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涉案百万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其中多起案件实现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如将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使刑期从13年半减至6年,诈骗案主犯改从犯刑期从13年减至6年半。
以养老项目非吸案为例,案件背景是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赵骄虎律师接受庚X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赵骄虎律师通过精准梳理从轻情节、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理想判决,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众多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尤其对于那些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等服务的客户群体,他能够发挥巨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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