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的累犯能否获减刑
开设赌场罪的累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获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累犯并不在限制减刑的范围内。
不过,累犯在司法实践中,其减刑的考察和审核会更为严格。因为累犯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在衡量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等条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改造态度、服刑期间的具体行为等,以审慎决定是否给予减刑以及减刑幅度。
二、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开设赌场罪主犯认定如下: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如建立犯罪组织架构、制定运作模式等。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包括积极参与赌场运营决策,如决定场地、设备、人员安排;负责主要资金筹集、管理;主导招揽赌客、安排赌博方式等关键环节的行为人。
主犯通常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但具体量刑会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等情节。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地位等因素,准确认定主犯,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开设赌场罪多久才能宣判
开设赌场罪的宣判时间并无固定标准。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体到每个案件,会因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是否存在延期审理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开设赌场罪的累犯能否获减刑,不仅需看减刑的法定条件,还受累犯身份的严格限制。这类罪犯在量刑时已被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减刑方面,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二年以上才可启动减刑,每次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间隔不少于二年,即便有立功表现,减刑限制也更严苛。此外,累犯的前科记录还可能影响后续的社区矫正评估。若您想了解具体的减刑认定标准、立功情节的适用,或是自身涉及该情况的应对方案,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厘清疑问,给出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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