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终结后还会对财产进行再分配吗
破产终结后一般不再进行财产分配,但存在特殊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进行追加分配。
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而转移的财产;以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不过,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终结后如何追加财产分配
破产终结后追加财产分配,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依据《企业破产法》,若发现有依照该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启动追加分配。
对于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因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用于追加分配。其次,需注意时间限制,追加分配应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进行。若二年后才发现财产,仅存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存在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情况,且该债权人仍存在,才可能进行分配。
最后,由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追加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破产终结后新发现财产算破产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破产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破产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依照该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是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这些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的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放弃自己债权的财产等。但如果超过上述二年期限,通常就不能再作为破产财产进行追加分配了。
破产终结后还会对财产进行再分配吗?这并非绝对的“一终了之”。实践中若出现两种常见情形,仍可能启动追加分配:其一,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程序中未被发现的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追加分配;其二,若之前的财产分配存在可撤销行为(如破产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撤销后,也可能涉及财产重新分配。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终结后财产分配的疑问,比如自身债权未获足额清偿、发现债务人隐藏财产等具体情况,别让困惑延误维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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