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等职务。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
在办案过程中,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二、主办案例
在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中,被告人卢XX原系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且认为其有自首情节。
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上,主张借款9,000元及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量刑情节辩护中,强调自首等法定情节,提交表彰材料说明酌定情节,还提及立功线索。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为应数罪并罚,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的辩护意见;受贿数额认定上,全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数额;量刑情节认定方面,认定自首成立并从轻处罚,采纳“退赃”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立功因线索未查实、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卢XX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尽管程豪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完全采纳,但他在案件中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还体现了人文关怀,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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