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支付
破产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在支付顺序上,管理人报酬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先于管理人报酬清偿。报酬支付方式通常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方案进行,可分期支付或最后一次性支付。
二、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未履行完合同
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破产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三、破产管理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需按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审查可撤销行为,依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撤销。
然后,管理人应收集证据,证明行为发生时间、交易内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等。之后,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为。诉讼中要阐明撤销理由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后,管理人要及时追回因被撤销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权益,将其归入债务人财产,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支付,除了法定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基本规则,还有两个常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一是报酬金额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若债权人对支付节点、计算标准存在异议,该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二是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报酬,管理人是否可申请从关联方代偿或其他合法途径拨付?这些细节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各方权益。如果您正面临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争议、确定流程疑问,别让模糊认知耽误进程。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梳理清晰路径,解答具体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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