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专业的能力和敬业的精神,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奋力拼搏。王定洪律师就是其中一位。他毕业于云南大学,已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执业逾9年,现任该所民商部部长,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界崭露头角。
2021年,一起复杂的案件摆到了王定洪律师面前。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行至xx县x交易中心岔路口附近时,因避让不及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而摔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x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xx公司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明确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因类似隐患发生事故,虽有警戒线但未彻底排除风险,两被告亦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原告伤后住院12天,诊断为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肋骨骨折等,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车费共计7976.99元,并需颈托固定3个月。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复核维持原认定。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134.99元。
王定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究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王定洪律师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收集原告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出院证、护理证明等医疗相关证据,明确损伤治疗的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他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关于构筑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强调被告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被告提出的“医疗费用包含陈旧性疾病治疗费用”“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记录矛盾”等抗辩,王定洪律师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同时,他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理核算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并依据医嘱主张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期。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包括医疗费、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被告x通讯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即15,325.19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xx公司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定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和精准分析,对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以及对被告抗辩的有力反驳,都彰显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实力。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王定洪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热情,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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