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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能否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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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3 · 1149人看过
导读:破产受理后原则上不为个别债权人新设担保,因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新设担保属优先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即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目的是保障继续营业、增加破产财产价值,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破产受理后能否设立担保

一、破产受理后能否设立担保

破产受理后一般不可以为个别债权人新设担保。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为个别债权人设立担保本质上属于对个别债权的优先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这是出于保障债务人继续营业、增加破产财产价值考虑,使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所以,破产受理后原则上禁止新设担保,但为继续营业借款可按规定设定。

二、破产受理后仲裁案件怎么处理

破产受理后,仲裁案件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若仲裁案件尚未作出裁决,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以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使相关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进而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其次,若仲裁案件已作出裁决,进入执行阶段,因破产受理,执行程序会中止。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再者,若仲裁案件在审理中,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推进。若继续,应遵循仲裁规则;若终结,应通知仲裁机构。

最后,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破产受理后其主体资格存续,但相关权利行使受管理人监督。总之,破产受理后仲裁案件的处理围绕管理人展开,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各方合法权益平衡。

三、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如何规定

破产受理后会产生多方面法律效果。首先,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其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再者,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同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另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总之,破产受理旨在有序清理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探讨破产受理后能否设立担保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相关规定与影响。破产受理后设立担保存在诸多限制与复杂情况。比如,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分配格局。因为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务,此时新增担保可能打破原有平衡。而且后续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争议,比如其他债权人对该担保效力的质疑等。如果您对破产受理后设立担保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担保的有效性认定、对破产清偿顺序的影响等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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