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件背后,总有一些专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力挽狂澜。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法律界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就是程隆银律师。他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已逾11年,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于昭通地区,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他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经办案件达200多件。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XX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他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徐XX与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其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徐XX的合同相对方是朱XX、安XX,XX丙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者,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指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施工部分质量及返工费用不明,且付款需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其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无过错不应担责。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程隆银律师凭借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等专业操作,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他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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