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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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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0333人看过
导读:1、立项:根据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等进行。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3、资信调查。4、草拟合同(协议)文本、谈判。5、审查会签。6、签订合同。
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投标签订合同后在履行中发现问题后,想要变更相应的条款可以吗?变更后的合同还有效力吗?投标签订合同变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很多人对此产生疑问,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民法典》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二、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阅读了律图小编对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知道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且要协商一致。但是对于合同中标后实质性内容则是不允许变更的,希望以上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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