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拒绝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形
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若其认为自己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自然不会认可指控进而拒绝签署。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量刑建议。包括对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有异议,认为量刑过重或不符合自身预期。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群体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需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参与判断,若他们认为不宜签署,也会出现拒绝情况。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因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若其法定代理人等不认可,就不会签署具结书。
二、哪些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三、哪些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数额较大”标准,各省不同,常见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不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探讨哪些属于拒绝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形时,这背后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比如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并未实施被指控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拒绝签署。又或者对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分歧,觉得量刑过重或不合理,也会导致其拒绝。还有可能是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公正性存疑,比如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等。若你对拒绝签署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后续影响或相关法律程序仍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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