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中间介绍人有什么责任
合同诈骗中,中间介绍人的责任需视具体情况判定。
若介绍人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仅是正常居间介绍,主观无故意,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因介绍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若介绍人明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仍提供帮助或参与其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有啥要求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需满足一定要求。首先,合同应是经济合同,具有财产内容,能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单纯的身份关系合同(如婚姻、收养合同)不属此列。
其次,合同形式上,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更易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双方权利义务。
再者,合同应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签订和履行的,利用这类合同实施诈骗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合同与市场交易无关,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例如,为骗取他人财物而虚构的根本不存在交易背景的“合同”,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
三、合同诈骗中积极履行合同如何认定
在合同诈骗中,认定积极履行合同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履约行为: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积极实施履行行为。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及时组织生产、安排运输等。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并且在履行过程中为履约持续投入资源和努力。若有证据表明其具备生产能力且在积极筹备生产,可视为有履约表现。违约原因:若出现违约情况,需看是否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而非主观恶意不履行。若因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供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认定有积极履约态度。对款项的使用: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合同约定事项,而非挥霍、挪作他用。若将货款用于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可佐证积极履约。
当探讨合同诈骗中间介绍人有什么责任时,要明确其责任并非一概而论。若介绍人对诈骗行为不知情,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若介绍人明知诈骗却仍参与其中,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介绍人协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手段、提供关键信息等,都会加重其责任。你对合同诈骗中间介绍人的责任是否还有其他疑问呢?要是对于介绍人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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