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不是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指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违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生效后,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需承担的责任,像未按约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两者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在缔约时有过错致对方损失;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侧重于违约行为。赔偿范围也有差异,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赔偿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吗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般不能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对方受损,比如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违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二者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有明显区别。若主张并存,可能导致对同一损害的过度赔偿或责任认定混乱。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合同虽未成立,但一方在缔约中故意欺诈,导致对方签订合同后遭受违约责任损失,此时欺诈方既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又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损害负责。不过这种情况需严格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说二者可并存。
三、缔约过失责任能主张哪些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可主张的赔偿如下: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缔约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等。比如一方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去外地考察项目花费的差旅费,若合同未成立,该费用可主张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若因缔约中的过失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固有利益,导致的直接损失也应赔偿。例如因缔约时的过失致对方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
需注意,主张赔偿要满足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自身有损失、二者有因果关系等条件。且赔偿范围以合理预见为限,非无限制扩大。
当我们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是不是违约责任时,首先要明确二者有明显区别。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等产生,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比如在合同磋商阶段,一方因过错导致对方损失,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如果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出现违约情形,那就是违约责任范畴了。若您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承担方式及如何准确判断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帮您理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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