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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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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292161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经昕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5人 执业6年
律所:湖北今天(江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0102304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96115800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经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现就职于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现任湖北经视常驻法律顾问、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等单位值班律师、曾任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顾问律师。多次应湖北经视《经视直播》栏目之邀接受采访。2019、2020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武汉市百佳社区法律顾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信访维稳、积案处理、社区调解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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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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