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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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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4 · 3813人看过
刑法法规专业律师 曹頔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211038753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80486762
案例展示:3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曹頔繁,男,法学硕士,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技术型律师。 主要业务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合规。 曹頔繁律师毕业于985大学南开大学,专业为刑法学,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深耕刑事业务领域,获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卓越进步奖、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专业分享贡献奖等荣誉。 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无罪、罪轻案件,提出的辩护意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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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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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解释的问题,那么刑法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是什么呢?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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