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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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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3443人看过
导读: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保证财产免受损失,使得诉讼目的能够顺利实现,可以对特定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

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二、扣押

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三、冻结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财产保全的一些方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能会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将不会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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