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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违法建筑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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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12935人看过
导读:本通知所指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是指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并申请办理文件登记。

上海市关于违法建筑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关于违法建筑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

现就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是指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并申请办理文件登记。

三、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并申请办理文件登记。

四、房管部门仍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执行。

附件:

1.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2.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

1.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2.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3.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已拆除:

1.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2.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3. 坐落于 区(县) 房屋,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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