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单位委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
受单位委托本身并不必然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若受单位委托的人只是在委托范围内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受委托者超越委托权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等其他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受单位委托就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受单位委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吗
受单位委托并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受单位委托,只是基于委托履行常规职责,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一般不构成该罪。但若是受委托管理、经手单位财物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
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需综合具体行为和情节认定。
三、受单位委托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吗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受单位委托,若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若受委托主体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时,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等进行判断,需明确委托的性质、委托事项、资金性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以准确认定罪名及是否构成犯罪。
当我们探讨受单位委托是否必然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这一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除了文中提到的是否超越委托权限、有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等要点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权限的界定标准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存在差异。另外,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以及行为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关联性判断等,也都在影响着最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判定。如果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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