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是否一定要抽头渔利
开设赌场并非一定要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抽头渔利是常见获利方式,但不是开设赌场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即便不以抽头渔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可能构成该罪。比如,行为人免费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吸引众多人员参与,组织赌博活动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同样会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二、开设赌场是怎么判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具体量刑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三、开设赌场是一个持续行为吗
开设赌场属于持续犯。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开设赌场罪中,只要赌场持续存在、运营,相关行为就处于持续状态。比如设置固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等一系列行为持续进行,就符合持续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持续的开设赌场行为不断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等法益。一旦认定为持续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收集及量刑考量等方面,都要考虑到行为的持续性特点,以准确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探讨开设赌场是否一定要抽头渔利时,我们了解到抽头渔利是常见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唯一判定标准。即便没有直接抽头渔利,若通过组织赌博活动获取其他利益,如收取场地费、组织费等,仍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还有一些情况,虽未从赌博者输赢中获利,却为赌博提供关键条件,同样可能构成此罪。你是否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还有更多疑问呢?比如如何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或者对于一些复杂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不太清楚。若有困惑,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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