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由谁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通常由有追认权的第三人行使。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因为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和管理职责,能判断该合同是否对其有利,可决定是否追认使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追认权。被代理人作为交易主体相关方,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若追认则合同对其发生效力,不追认则合同一般对其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主体不同,主要是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违约如何解决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违约,首先要看合同最终是否被追认。
若被追认,合同有效,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依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未被追认,合同自始无效。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若其违约且合同被追认,法定代理人可要求违约方担责;若未被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过错的,需赔偿对方损失。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特定权利人追认才生效,未经追认则无效。
一般情况下,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的撤销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且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但如果合同已被追认,那就成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撤销问题了。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但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该权利。
在探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由谁行使这个问题时,我们知道一般是由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行使。那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会怎样呢?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要是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对方无代理权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那其也可能无法主张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行使主体及相关衍生问题,您是否还有疑问呢?若有,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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