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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工伤总包连带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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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17 · 1398人看过
导读:分包单位工伤,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中医疗费按实际金额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支付等。若职工死亡,要支付丧葬补助金等。但具体赔偿标准依工伤等级、职工工资等确定。总包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或法律向分包追偿。
分包单位工伤总包连带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分包单位工伤总包连带赔偿标准是多少

分包单位的工伤,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计算。

若造成职工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然而,具体的赔偿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工伤等级、职工工资等因素来确定。总包单位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与分包单位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二、分包工伤总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有啥依据

分包工伤总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总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分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总包要担责。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总包对分包单位工伤连带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包对分包单位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围通常包括: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涵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若分包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总包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费用;若存在未支付工资福利等情况,也可能被纳入连带赔偿范围。不过,总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

在探讨分包单位工伤总包连带赔偿标准是多少时,我们了解到这一标准需依据多种因素综合判定。如工伤认定等级、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等。除了赔偿标准,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赔偿款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结清还是分期支付。另外,若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该通过何种合法途径解决。若你对分包单位工伤总包连带赔偿标准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读,帮你明晰权益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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