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逮捕后赔偿义务由谁承担
刑事拘留逮捕后,赔偿义务通常由国家承担。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刑事拘留逮捕过程中,若存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由上述相关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些机关需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等直接损失等。
总之,一般情况下,是由国家通过相关赔偿义务机关来对因刑事拘留逮捕而遭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
二、刑事拘留错误逮捕后的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错误刑事拘留、逮捕的赔偿程序如下:
1.确认侵权事实:要有生效法律文书,如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等,来证明拘留、逮捕是错误的。
2.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递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信息、具体赔偿要求等事项。
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决定赔偿,应在十日内与赔偿请求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决定不予赔偿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复议程序:若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5.赔偿委员会决定:若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刑事拘留逮捕错误赔偿义务主体是哪方
依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若该拘留错误,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主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一旦决定错误,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若出现错误,法院则为赔偿义务主体。当错误拘留后又错误逮捕,作出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的机关分别就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拘留逮捕后赔偿义务的承担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被错误拘留、逮捕,那么相应的赔偿义务通常由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承担。但如果是因公民自身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一些共同行使职权的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也有明确规定。要是你对刑事拘留逮捕后的赔偿义务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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