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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法定的继承权顺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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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09 · 2098人看过
导读:人死后法定继承权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养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其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特殊困难且缺劳动能力者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者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
人死后法定的继承权顺序是怎样

一、人死后法定的继承权顺序是怎样

人死后法定的继承权顺序如下:

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作为最亲近的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或未遂,均绝对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需有争夺遗产的主观故意,若出于其他目的则不属此列。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需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过,后三种情形下,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有无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一般无继承权,但存在特殊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不过,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例如,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其日常生活,承担主要生活费用等。在此情况下,丧偶儿媳依法享有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可参与遗产分配

在了解人死后法定的继承权顺序是怎样之后,我们知道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当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时,又该如何确定继承顺序呢?比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还有,如果有遗嘱对遗产进行了特别分配,法定继承顺序又会有怎样的变化呢?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准确把握遗产继承至关重要。若你对法定继承权顺序相关拓展内容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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