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比如,债务人基于赡养关系对其父母享有的赡养费给付请求权,这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原因在于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的人格和特定身份紧密相连,若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可能会损害债务人的人格利益等。总之,明确不能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范围,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哪些专属权利
依据《民法典》,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专属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不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2.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请求权,这些是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关乎其生存权益,债权人不可代位。
3.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与人身安全和健康紧密相关,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也排除在代位权行使范围之外。
这些专属权利强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联系,旨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及人格权益,故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时债务人哪些权利受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务人以下权利受限: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可代位行使;二是债务人不能再以法律行为随意处分该权利,若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仍对其权利进行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的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通过限制债务人对相关权利的不当处分,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行使及债权的实现。
当探讨什么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时,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因为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另外,不作为债权,即债务人的不作为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债权人通常也无法代位行使。如果您对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情形还有疑问,或是在这方面遇到实际问题,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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