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无事生非型,这类人往往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随意挑起事端。二是逞强耍横型,凭借自身力量或团伙势力,为显示威风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是争强好胜型,因一些琐事或纠纷,通过寻衅滋事来打压对方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四是起哄闹事型,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秩序混乱。五是其他类型,如因特定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等原因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需注意,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若符合相应情形,上述主体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次要作用方面,从行为上看,该行为人参与实施了部分寻衅滋事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行为强度、参与程度较低。比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共同犯罪中,主犯积极实施暴力攻击,而从犯只是在一旁助威或实施了较轻微的推搡行为。从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分析,从犯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的推动作用较小。
辅助作用主要体现为,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如事前准备作案工具、打探被害人行踪等。从犯通常不直接参与实施核心的寻衅滋事行为,但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考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表现来准确认定从犯。
三、寻衅滋事罪中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吗
在寻衅滋事罪里,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旨在惩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观故意通常体现为个人的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多以自然人的个体意志和行为表现出来。
虽然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单位组织实施类似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但不能以单位犯罪来定罪处罚,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追究。
当探讨寻衅滋事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时,除了了解一般主体情况,还有相关拓展要点。通常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主体。而从司法实践看,还涉及到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问题。若多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主犯、从犯的认定会影响量刑。主犯往往是起主要作用、组织策划者,量刑相对较重;从犯则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处罚相对较轻。你是否对寻衅滋事罪犯罪主体相关的共犯责任等问题存有疑惑?若有,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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