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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使用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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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949人看过
导读:刑事拘留主要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法定情形可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有自杀、逃跑、毁灭证据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拘留。同时,刑事拘留是临时性强制措施,使用时需满足法定条件与程序,严格依法行事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的使用主体是谁

一、刑事拘留的使用主体是谁

1.刑事拘留主要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若符合法定情形,便可先行拘留

2.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里,针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3.务必清楚,刑事拘留属于临时性强制措施,务必满足法定条件与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使用,都得严格依法律规定行事,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程序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适用程序规定如下:

拘留权行使主体: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需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遇紧急情况,如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等,可先行拘留再补办手续。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

讯问:拘留后24小时内,应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中哪些主体有执行权

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执行权主体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先行拘留。一般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也具有刑事拘留执行权。国家安全案件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等工作,在侦查过程中,若出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法执行。

当我们探讨刑事拘留的使用主体是谁时,要知道这一措施是由特定机关依法行使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决定刑事拘留。而拘留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准确了解刑事拘留的使用主体,能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你是否对刑事拘留的相关流程还有其他疑问呢?比如刑事拘留后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如果有任何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问题,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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