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多次收赃不一定属于盗窃共犯。收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收赃人与盗窃者事前通谋,即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则构成盗窃共犯。例如,收赃人提前答应盗窃者,盗窃后会帮忙销赃,这种情况就属于共犯。但如果只是单纯多次收赃,对盗窃行为不知情,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那就不构成盗窃共犯,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认定是否为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需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收赃人与盗窃者之间的主观联系及客观行为,来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二、多次收赃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共犯
多次收赃者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构成盗窃共犯:
事前通谋:若收赃者在盗窃行为实施前,与盗窃行为人有通谋,即对盗窃行为达成合意,包括商量盗窃时间、地点、对象等,即便其未直接参与盗窃实行行为,事后收赃,也按盗窃罪共犯论处。例如,甲与乙约定,乙去盗窃财物后交给甲处理,甲构成盗窃共犯。
事中协助:收赃者在盗窃过程中提供了协助行为,如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盗窃目标等,即便其主要目的是事后收赃,也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若仅是单纯多次收赃,未参与上述情况,则通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盗窃共犯。
三、多次收赃构成盗窃共犯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多次收赃构成盗窃共犯需满足一定判定标准。
从主观方面看,需具有共同故意。即收赃者在盗窃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与盗窃者有通谋,对盗窃行为有明确认识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若仅在事后收赃,无事先通谋,通常不构成盗窃共犯,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客观方面,收赃者要有共同行为。其行为对盗窃行为起到了促进、帮助等作用,如为盗窃者提供作案工具、踩点、望风等。即便收赃者未直接参与盗窃实行行为,但因事前通谋及辅助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共犯。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收赃时间、频率、与盗窃者的关系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共犯。
当我们探讨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时,要明白这其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判定。多次收赃如果对盗窃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比如为盗窃者提供销赃渠道、提前约定收赃等,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盗窃共犯。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收赃者与盗窃者的主观故意联系、行为关联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而且,多次收赃的数量、频率等也会影响最终的定性。对于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仍有疑问?比如收赃行为与盗窃发生时间间隔对判定有无影响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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