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房屋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房屋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法定继承顺序分两个顺位。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份额,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比如,被继承人有三个子女,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三个子女平均分配房屋。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房屋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房屋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或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若出于其他动机杀害则不导致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是否积极救治、照料等判断情节。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比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过,后三种情形中,继承人确有悔改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当我们探讨房屋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时,除了明确这些法定继承人,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房屋后,可能面临房屋过户的手续问题,不同的继承情况在过户流程和所需材料上存在差异。另外,若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分割方式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采取折价补偿、共有,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你是否在房屋继承方面有疑问,比如对继承顺序、份额分配存在不解?若对房屋法定继承相关的更多细节问题还有困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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