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自成立何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仓储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二、仓储合同成立后未交付货物是否生效
仓储合同成立后未交付货物通常是生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不以货物交付为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需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存货人有按约定交付仓储物的义务,若未交付,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管人则应做好接收货物及妥善储存的准备。若因保管人原因致存货人无法交付货物,保管人也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即便货物未交付,仓储合同一般也已生效,双方都受合同约束。
三、仓储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如何界定
仓储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若成立未生效,责任界定需分情况。
若因一方过错致合同未生效,过错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存货人故意隐瞒货物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导致合同虽成立但因仓储方发现问题而未生效,存货人要赔偿仓储方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洽谈费用、调查费用等。
若双方均无过错,比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未生效,双方一般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已履行部分,双方可协商返还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当我们探讨仓储合同自成立何时生效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其生效时间,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仓储合同生效后,若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仓储费该如何计算,这在实际中经常会引发争议。另外,当仓储物在存储期间出现损坏,责任该如何界定也至关重要。这些问题都和仓储合同生效后的实际履行息息相关。如果你对仓储合同生效后的费用计算、责任界定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想了解更多专业的法律解答,别错过获取精准信息的机会。现在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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