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正确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处理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首先应考量违约金条款。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
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而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两者并用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与合理预见规则。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可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就不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部分要求损害赔偿,但总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与可预见损失之和。需注意,具体处理方式要根据合同性质、违约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有哪些法律限制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受以下法律限制:
功能互补:违约金具补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补偿。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一般不能并用;只有当违约金不足以完全填补实际损失时,可就不足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并用不能让守约方获得过分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整。
举证责任:主张并用者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支持并用。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责任如何认定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认定责任。
首先,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惩罚性。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并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其次,若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那么违约方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守约方仍可就未弥补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通过合理举证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以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造成不公平。
当我们探讨怎样正确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时,除了正文提到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该如何调整。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另外,在同时存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两者也是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两者并用需遵循填平原则,避免过度获利。如果您在这些方面还有疑问,或是在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时遇到难题,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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