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是否取保候审
累犯通常无法申请取保候审。累犯是指那些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获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行为者。累犯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满足取保候审所要求的“不致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累犯能否适用监视居住?
累犯若符合一定条件可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对于累犯,若其具有社会危险性较小等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能会被适用监视居住。但如果累犯属于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监视居住。
总之,累犯能否适用监视居住要根据其具体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三、累犯能否适用缓刑及取保候审
累犯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而累犯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累犯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是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但具体能否适用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判断。
累犯,即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通常无法申请取保候审。因其过往犯罪记录及再次犯罪显示出高度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取保候审中“无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条件,故难以获得保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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