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当复杂,需全面考虑各种相关要素。总体上看,若有行为人为利益驱动,组织大规模聚集性的赌博活动或职业化地从事此项事业,则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在判刑的过程中,因开设赌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追加罚金进行制裁;二是情节重大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至于何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服务,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人,由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有立功表现的,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相较于主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是因生活所迫、家庭困难等原因参与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具体的从轻幅度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量。
三、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收集及认定
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收集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如赌具等)、书证(如账本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现场勘查要详细记录赌场的位置、布局、设施等情况;物证需妥善保管并鉴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书证要查明来源及真实性;证人证言应核实证人身份及作证能力,证言内容需客观真实;犯罪嫌疑人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矛盾。
认定时,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若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方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若证据存在瑕疵或不足,可能影响对犯罪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定罪复杂,需综合考量。组织大规模赌博或职业赌博即构罪。刑罚分两类:轻者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并罚金;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亦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渔利超三万、赌资超三十万、参赌超百人、网赌服务获利三万、网赌利润分成三万、招募下级代理或涉未成年人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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