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纠纷是指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明确了遗产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间分配遗产份额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当继承事宜开始之后,所有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存在遗嘱的情况,则应当根据遗嘱中所设定的继承方式或者遗赠来予以执行。
另外,如果立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话,也应该按照此协议来进行遗产处置。对于遗嘱继承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我国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大致如下:
(一)凡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由招标人亲自参与到公证过程中去。
(二)自书遗嘱应当由招标人亲自书写并且签字,同时注明写下剧本的那一天、那一个月和那一年。
(三)代书遗嘱必须要由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证明人代替招标人书写剧本,并且注明写下剧本的那一天、那一个月和那一年,随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招标人共同签名确认。
(四)如果是用录音的方式来设立遗嘱,也需要由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见证才行。
(五)倘若招标人遇到紧急状况,可以实行口头遗嘱。这个时候,口头遗嘱也需由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见证。当紧急状况解除了以后,招标人能有机会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重新设立遗嘱时,之前所设定的口头遗嘱便自动失效。
(六)以下这些人就不适合做遗嘱见证人:
1、本身没有行动能力或其行动受限的人;
2、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与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
(七)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工作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必要的财产份额。
(八)招标人有权撤销、变更前任自己所立下的遗嘱。
(九)如果遗嘱数量有多份且内容相互抵触的,将以最新的遗嘱为准。(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可撤销、变更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十一)如果是由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立下的遗嘱,那么该遗嘱会被视为无效。遗嘱必须表达招标人自己的真实意愿,受他人强迫、欺骗而写出来的遗嘱便是无效的。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一旦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就会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继承纠纷案如何进行诉讼
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诉讼,首先需明确原告与被告,原告通常为遗嘱受益人等相关方,被告为遗嘱争议方等。收集相关证据,如遗嘱原件、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则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庭审阶段,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需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三、什么叫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及遗产分配办法进行的继承。
区别在于:
-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有固定范围,如配偶、子女、父母等;遗嘱继承可由被继承人指定特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先第一顺序后第二顺序;遗嘱继承可突破顺序限制。
-遗产分配:法定继承按法律规定比例分配;遗嘱继承按遗嘱指定分配。
-灵活性:遗嘱继承更具灵活性,能体现被继承人意愿;法定继承相对固定。
总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纠纷指因遗嘱导致的遗产分配争议。处理时,遵循法定继承或遗嘱、遗赠规定。遗嘱需满足公证、自书、代书等法定形式,并由合格见证人见证。无行为能力者、继承人等不宜做见证人。遗嘱应预留必要份额给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可撤销、变更,但公证遗嘱优先。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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