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着手与既遂有什么区别
在处理非法拘禁罪案件时,着手通常被理解为行为人开始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措施,如实施对特定人员的监禁或者监管等行为。
然而,若该行为已经得以完全实现并产生效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已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的既遂形态。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的进行过程以及最终结果是否得到实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要怎么判刑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法则,通常而言应被判处扣留期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禁锢或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拘役,以及剥夺其在政治生活中的某些权利;
当该罪行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时,初始量刑将升至三年以上且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是涵盖运用拘禁、禁锢或其他一切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完整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定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四人怎么判的
在审判非法拘禁罪方面,针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拘禁时间的长短、措施手段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这些诸多因素均将被全面纳入考量范畴。而当犯罪行为涉及到多名共谋者时,无可避免地需要对他们中的领导者(也即主犯)和从属者进行明确划分。通常来说,主犯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果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相对短暂且并未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那么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然而,倘若存在殴打、侮辱他人的恶劣情节,甚至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那么其刑期将会相应加重,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至于从犯,他们理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完全豁免处罚的待遇。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由法院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处理非法拘禁罪案件时,着手指的是行为人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行动,比如对特定个体实施监禁或监管等措施。这些行为标志着犯罪行为的开始,被视为非法拘禁罪的着手点。在司法实践中,对着手的认定对于确定犯罪责任至关重要,它有助于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和犯罪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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