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被抓到怎么处理
在当事人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倘若经查实其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甚至涉嫌实施新近犯罪行为的情况,公权力机构即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依法采取相应的拘押措施。这往往预示着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资格将被立即终止,同时当事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羁押控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当,应及时进行纠正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在取保候审的制度框架内,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如下的强制性义务需要履行:
未经执行机关明示许可,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不得实施任何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也不得销毁、篡改或捏造任何证据材料,更不能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样的
取保候审,也被称为“保释”,其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基本权利保障的审前保护措施。取保候审条件和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考察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征,若涉及轻罪如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其次,在估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过度影响时可采用此方式;并且,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特殊生理阶段,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最后,如果事例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在做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当事人违反规定或涉嫌新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法拘押,终止其取保候审资格,加强羁押控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纠正不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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