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挪用资金罪之单位主体涵盖哪一类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怎么认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它正规实体团体中供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或者违法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关于该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涉案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其次,涉案金额同样在上述范围之内,但是被用于盈利性商业活动的;最后,涉案金额在5,000元到20,000元之间,并且这些资金用于非法目的和活动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能自诉吗
通常情况下,挪用资金罪属于由政府进行起诉的公共诉讼事例,个人无法自发地进行起诉。该类公共诉讼事例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行使指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资金运用和回收的权益无疑成为犯罪分子觊觎且极力破坏的对象,它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然而,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果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并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然前提是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害者能够提交证据证实当事人应为自身对受害者人身及财富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负责,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就可能允许被害人发起自诉。因此,总的来说,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类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依赖于国家公诉机关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且这些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实际运用了职权便利。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