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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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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805人看过
导读: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联合指控在实践过程中,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可能会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况,这两种犯罪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交错和重叠。例如,如果某个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了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所有要件,这时我们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选择对其进行相对更严重的那个犯罪进行惩处。这种处理方法被称为“择一重罪”。
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

一、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合并指控

当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时,应选择适用较严重之刑法规定进行惩罚。具体说来,这两种犯罪行为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现象,这就意味着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在这种状况下,根据法律上对于想象竞合犯的惩治原则,即“从一重刑罚原则”,应挑选其中最为严厉的那项罪名进行惩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是哪些

如出现如下情况:

一年内发生至少三起寻衅滋事事件,或任意殴打他人致使一名以上个体遭受轻伤或多达三名者受到轻微伤害,亦或是对他人进行追赶、堵截、谩骂,导致其日常生活或工作受阻,甚至产生严重到精神异常、自杀等的心理影响;

再者,公开索要或强行占有公民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帀1,000元,擅自破坏或损耗公私财产超出2,000元,或者持续占用公民财产达到10,000元以上时,皆视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干扰和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范畴,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惩处。

在处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四种情况之一并引发更为重大的犯罪,那么将按照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更加严厉的处罚

另外,当个体未经允许介入民间事务引发纷争,使得他人遭受人身攻击时,应按照任意殴打他人论处;

若以强制手段索取各类保护费用,或干预民间纠纷,并采用暴力手段要求赔偿追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则视作强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冒犯性的滋事罪,通常是指那些在公众场合无缘无故地制造麻烦、引起骚动乃至打伤他人、挑拨是非、恣意妄为、作出暴力行为、毁损公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我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来对这种罪行做出准确的判定:首先,运用要素分析法,即细致地评判这些行为是否严格满足该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例如听取目击者的证词、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最后,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看它们是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形成想象竞合,应适用较重刑法规定。两种犯罪有交叉,行为人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依“从一重刑罚原则”,应选择更严厉的罪名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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