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分割房产可以吗
当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告终结之时,倘若其中一方坚决反对对共同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分割,那么这种做法通常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他们所共有的财产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而房地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除非存在着特殊的情况,例如该房地产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等因素,否则均应当被纳入到分割的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例如其中一方愿意主动放弃其在房地产中所享有的权益,而另一方则向对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的解决方案同样是合法且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一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1、首先,当事人有两种途径来寻求有效解决争议:第一种是通过双方积极协商进行解决;其次也可以寻找居住地相应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力求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对于未获取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来说,他们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此前达成的调解书,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得以实现其看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当离婚协议、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孩子享有探视权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遭受对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步导致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此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借助当地居委会及其他机构进行交涉与协调。如若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可在收集充分证据支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等手段,而不会轻易涉及到孩子人身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夫妻离婚一方故意不出现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其中一方故意不露面,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法律程序来向其传达相关信息。经过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对方依旧未能现身应诉的话,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此情况下所作出的缺席判决或多或少都会对未出席一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终止时,一方拒分共有房产多不获法律支持。财产应依法公平分配,房产为重要部分,除非涉第三方权益等特殊情形,否则应纳入分割。双方友好协商,如一方放弃房产权益并获对方经济补偿,亦为合法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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