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可能不审判吗
虽有取保候审之举措,亦并不能保证必然不会被进行审判。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环节中能够依照相关程序适时待命,这对于保障案件的调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若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无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则该案通常将进入审判流程。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径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制等,案件的审理或许将被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不能确保免于审判,它是为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进程的刑事强制措施。即便如此,如证据确凿,嫌疑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将进入审判。但若罪行轻微或已过追诉期,案件审理可能终止。
二、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一事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此举乃是鉴于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之后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预防他们在侦查阶段、检察指控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之中逃避应尽责任,因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保证文书,以保障拘传期间随时传唤到位,从而避免频繁的羁押或暂时性地解除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不能确保免于审判,它是为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进程的刑事强制措施。即便如此,如证据确凿,嫌疑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将进入审判。但若罪行轻微或已过追诉期,案件审理可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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