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定要上报检察院吗现在还有吗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环节,并不一定要向上报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批。刑事拘留,即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依法对其实施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通常情况之下,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最迟不得超过三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中,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依法实施的临时剥夺自由的措施,不一定要报请检察机关审批。通常,若要逮捕被拘留者,应在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天。
二、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办理取保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拘留阶段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关注:
首先,尽管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认定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律判决,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此前已经经过长期羁押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须考虑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会见吗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辩护律师拥有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遭受侦查部门第一次传唤或遭受强迫性措施之日(简称“首次被捕”)开始,就有资格指派辩护人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而身为辩护人的律师,只要携带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隶属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之证明以及由犯罪嫌疑人本人签署之授权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之法律援助公函,便可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会见的主要目的在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代为进行申诉与控告等工作,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能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乃是他们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中,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依法实施的临时剥夺自由的措施,不一定要报请检察机关审批。通常,若要逮捕被拘留者,应在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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