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是罪名吗
犯罪预备,即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及创造实施犯罪所需的条件,然而却因行为人自身原因或外界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得逞。
在这种情况下,预备犯势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为了体现刑法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考虑到预备犯犯罪意图尚未实质性付诸实践,并未对社会产生直接危害,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此类预备犯应参照真正已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给予从宽、从轻量刑乃至免除刑事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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