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三十日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他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合同称为无权代理合同。
若一方当事人在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于另一方达成的合同,即构成该类型的无权代理合同。
然而这种合同并不直接具备生效力,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只待被代理人予以认定义事才会具有真正的效力。
若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合同坚决不予承认,那么这份合同就确定地成为无效合同;
若合同的相对人在得知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有权督促被代理人行使相应的追认权利。
倘若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之后,仍在三十日之内未发表任何立场或指示,则可视作其拒绝追认,该份合同也将同步确认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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