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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诈骗案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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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0 · 2164人看过
导读:共同诈骗中,主犯按诈骗总额担责,从犯可从轻处理;逼迫参与者情节酌情宽大。诈骗公私财物根据不同金额划分情节轻重,对应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共同犯罪由两人及以上构成,主犯负责全案;从犯从轻处理;被迫参与者的情节决定处罚。《刑法》对组织、领导犯罪团伙的首脑和胁迫参与者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银行贷款诈骗案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银行贷款诈骗案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在涉及共同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作为衡量犯罪程度的依据,主犯应对所有诈骗金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从犯,则可获得从轻、减轻或赦免等宽大处理。

如果存在被逼迫参与的情形,应以其犯罪情节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宽大处理的参考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区间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以及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500,000元以上的,将分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重大"及"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可能会承受罚金

若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并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负担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

共同犯罪是指至少两人以上自愿合作构成的犯罪行为

对于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并不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内。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或领导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员,通常称为主犯。

对于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可称之为犯罪团伙。

对于这类组织和领导犯罪团伙的首脑人物,应按该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犯罪团伙中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谓之从犯。

对此类人员,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乃至赦免等宽大对待。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被胁迫参与犯罪,他的罪行应以其犯罪情节为准绳,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银行贷款诈骗怎么判罚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应该根据涉案金额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中,主犯应依照全额诈骗金额接受刑事处罚;

至于从犯,需要予以宽大处理或采取免责措施。

即使是受胁迫参与了犯罪行为,也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给予适当减罚或是免罪。

此外,依据2011年4月8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三千元到一万元及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标准。

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公私财物的量刑做出明确规定:

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没收或缴纳罚金;

若数额达到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实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需额外缴纳罚金;

若数额超过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以及额外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中的二人以上若为共同故意造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二人以上共同发生疏忽类犯罪的情况,并不作为共同犯罪看待;

需要负责的罪犯,将按各自所犯之罪进行单独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六条特别强调了主犯的概念,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人员。

如果该组织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可以视为犯罪集团。

对于该组织的首脑,将对他们在集团中所犯下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第三款所描述之外的主犯,其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是其参与或组织、策划的所有犯罪行为。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或提供支持服务的,就是从犯。

对于这类从犯,将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的宽大待遇。

而《刑法》第二十八条则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宽大待遇。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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