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乃是刑事处罚执行的一种途径。在执行监外执行的过程中,其期间实质上已经涵盖在刑期之中,因此并不存有折抵刑期之说。简而言之,监外执行乃因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而将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方式进行临时性调整,从而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可以减刑吗
关于监外执行能否进行减刑的问题,只有那些已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表现出了积极优秀的行为表现,才有资格获得减刑的机会。
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法律为了应对特定情况,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地点及方式进行暂时性改变,以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处以监外执行的罪犯都未曾在监狱中服刑,因此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外执行乃是刑事处罚执行的一种途径。在执行监外执行的过程中,其期间实质上已经涵盖在刑期之中,因此并不存有折抵刑期之说。简而言之,监外执行乃因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而将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方式进行临时性调整,从而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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