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敲诈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若您因涉嫌实施敲诈行为而遭到刑事拘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轮询问或接收强制性措施之日即可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
此外,负责调查案件的机构亦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表明其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
鉴于此,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及早委托辩护人以确保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得到法律支援与辩护。
当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他们必须立即通知负责处理该案的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涉嫌敲诈被刑事拘留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调查时,若认为该人士需要进一步接受逮捕程序,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第四个自然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权限可延长至三十个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您因涉嫌实施敲诈行为而遭到刑事拘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轮询问或接收强制性措施之日即可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
此外,负责调查案件的机构亦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表明其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
鉴于此,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及早委托辩护人以确保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得到法律支援与辩护。
当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他们必须立即通知负责处理该案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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