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不可以去看守所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权利并非个人可以直接申领,而是由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裁定批准。
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或者代理律师均无法直接前往看守所申请取保候审。
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及辩护律师向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机构提交申请,再由该司法机构对是否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作出最终决定。
因此,直接前往看守所申请取保候审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不可以去外地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由本地看守所移交至外地看守所的情况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点被捕获后存在可能逃逸的风险,警方会先将其暂时收监于当地看守所,待案件发生所在地的警察赶赴现场后,再依法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案发地看守所。
其次,出于案件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办案机构往往会将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异地羁押,以避免他们利用当地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向外传递信息。
再次,如果案件本身不属于本地司法机关的审理范围,那么也将会被移送到异地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在异地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其他相关案件,那么也会将其移送至相应的地方看守所进行关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权利并非个人可以直接申领,而是由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裁定批准。
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或者代理律师均无法直接前往看守所申请取保候审。
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及辩护律师向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机构提交申请,再由该司法机构对是否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作出最终决定。
因此,直接前往看守所申请取保候审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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