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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被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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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3051人看过
导读:洗钱罪的判定需满足以下四要素:首先,存在非法所得的资金来源,如贪污、走私等犯罪所得;其次,行为人采取掩饰、隐瞒等手段,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再者,洗钱行为必须涉及资金的转移、转换或运用,以掩盖其非法性质;最后,洗钱行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即对社会经济秩序或金融安全造成实际损害。当以上四要素同时具备时,可依法判定为洗钱罪。
怎么才被认定为洗钱罪

一、怎么才被认定为洗钱罪

若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素,即可被判定为洗钱罪:

第一,犯罪主体。该罪行的实施者须为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年龄大小或是是否具备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岁),都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具体而言,它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更进一步地,它还触犯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甚至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怎么才被认定洗钱罪

对于洗钱罪这一概念,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犯罪嫌疑人需要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一般主体;

其次,行为针对的对象应为涉及到毒品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分子从事的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产生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再次,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多元化的,包括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后,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相关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素,即可被判定为洗钱罪:

第一,犯罪主体。该罪行的实施者须为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年龄大小或是是否具备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岁),都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具体而言,它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更进一步地,它还触犯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甚至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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