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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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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1346人看过
导读:保险合同签订时,若双方对条款理解有歧义且沟通无果,易引发权益冲突,导致诉诸法律。此类“保险合同纠纷”常见于条款解释、理赔条件等关键环节。双方可能因此向司法机构寻求裁决。
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规定有哪些内容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倘若双方对于某些条款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并不能够通过有效沟通加以化解,那么这将导致双方在权益维护上的冲突,进而使得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可能会选择向当地司法机构递交诉状,请求法律予以裁决,这类涉诉情形就被称之为“保险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案由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最为常见的环节: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的诠释与解读;

其次,保险理赔申请的处理方式;

再者,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事宜;

最后,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其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倘若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存在分歧且经过充分交流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容易诱发权益冲突,最终可能演变成法庭诉讼。而这类所谓的“保险合同争议”,通常聚焦于诸如政策诠释、理赔标准等关键环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其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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